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小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小武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周小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清。)因被执行人周小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小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周小武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周小武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周小武名下账户内有存款,本案已冻结7.85元。
三、委托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济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武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委托济源市人民法院到济源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武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周小武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11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武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周小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小武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小武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