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军,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中段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3575P。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总计298万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298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如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孟 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