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建设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0699040。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被执行人:陶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金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中路原油脂总厂天基金湾名庭5#住宅楼78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91803XH。
法定代表人:陈淮俊,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辉、陶广林、阜阳市金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所属船舶,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79906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邵辉名下房产,因属共有财产暂未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