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曾兰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文,袁州区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曾兰秀儿子。 被告: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建设北路(十运村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827X5。 法定代表人:陈敏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小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兰秀与被告宜春鑫德荣置业有限公司、胡小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曾兰秀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兰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兰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原告曾兰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小燕 人民陪审员 何茶英 人民陪审员 何会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冯 凯 代书 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