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陈某,系宁夏一楠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户籍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