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周槐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平诉被告周槐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平于2021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平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小平撤回对被告周槐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