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业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毛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蒙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业毅与被执行人毛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078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子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业毅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毛子平向张业毅支付工程款(工资款)22000元。
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子平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毛子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年3月19日、4月1日、4月22日,本院三次对被执行人毛子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发起司法网络财产查控,反馈其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且有一定额度的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将其名下三个银行的存款共计11130元予以冻结、扣划;支付宝、微信余额为零或不足;无工商登记、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毛子平名下房产进行查询,反馈无查询记录信息。但2021年4月1日司法网络财产查控反馈,毛子平名下位于江山市××镇××村社屋沿有一套面积29.00平方米房屋(建设宅基地),本院因考虑本案执行标的不大,未对该套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本院多次与毛子平(138××××8977)电话、短信沟通,催促其尽早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4月25日,张业毅领取执行款10513元,尚有11487元债权未实现。
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子平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张业毅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业毅在了解全案执行情况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业毅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