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赵永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辉,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858号山河锦园10栋110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谭丽平、赵永军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423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保险、金融理财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00000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赵永军发放591600元,扣除执行费8400元。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49040.4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5916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爱清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文祥 书 记 员 彭美林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打印责任人:彭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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