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盛达食悦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甘肃盛达食悦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3元,由魏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