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查世海,其余略。
被执行人朱光敏,其余略。
被执行人彭义,其余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世海与被执行人朱光敏、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光敏、彭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查世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100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履行9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查世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2540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黔2301执2540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