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洪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斌。 被申请人:刘彦亮。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洪云与被申请人刘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62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彦亮名下银行存款33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冰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侧,规划强国道南侧雅静园B-1-501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