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巨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安和街。 法定代表人:卓细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大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湖宇虹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勤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金富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大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勤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勤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巨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宇虹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富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杰明、王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期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9803元。原告中山市巨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巨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03元,减半收取计4901.5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正斌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