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信康,男,其他,住贵阳市南明区,其他。
本院认为,被告无明确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