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旭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开封市汴京饭店,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东大街109号。 诉讼代表人:张伟,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葛旭东与被告开封市汴京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豫02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被告开封市汴京饭店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开封市汴京饭店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开封市汴京饭店住所地为开封市龙亭区东大街109号,故本案移交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为宜。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