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赵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楼英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阿勒泰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勒泰市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新43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121769元,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217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5月23日、6月14日、7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立即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并向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委托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案款,经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暂无被执行人的案款可供分配,待有其财产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留。        

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社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合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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