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孔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代理人:乔利刚,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贝贝,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新广立机械加工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4662063G。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孔彩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新广立机械加工工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孔彩霞以2套房屋和3部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中,孔彩霞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达不到其请求保全的数额,孔彩霞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孔彩霞的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