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恒远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79095364D。
法定代表人:程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潜山县恒远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恒远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价值59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相当价值以内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恒远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