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吴青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 XXXX 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荣,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起诉人:刘玉玲,女,约61岁,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青素的起诉状,起诉人吴青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玉玲归还原告的1.6亩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婆媳关系,被告刘玉玲与原告儿子张某甲(已故)为夫妻关系。原告曾和儿子张某甲一起生活,故原告的1.6亩责任田由张某甲耕种。2017年原告儿子张某甲因病去世后,原告便随大儿子张某乙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刘玉玲将1.6亩责任田归还原告,但被告刘玉玲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吴青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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