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高耀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十师一八四团六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高耀国与二审被上诉人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兵10民终8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