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勇,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袁代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市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王守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守举、袁代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袁代鸽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袁代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凡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盛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