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正源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将台路14号50幢二层98212室。
法定代表人:富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清,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翟江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正源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航宇、翟江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正源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正源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