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高山子镇高东村。

法定代表人:吉维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宋密与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密、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搞活企业,向群众集资并承诺月息1.5%,原告共计分四次借款41万元给被告,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拖延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争取偿还或可能以其它形式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2013年12月29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8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约定月息1.5%,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四张欠据均由被告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奚凤香签字并盖被告财务专用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四份欠据,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8%,2020年8月20日以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2020年8月20日以后该利率超出了司法保护的上限,应年利率按15.4%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宋密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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