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被告: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瑾,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贺兰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梅,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贺某、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1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