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元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向勇,院长。 被执行人:李林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关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李林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川18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林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林均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也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113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林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113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均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应追缴被执行人李林均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上缴国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西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