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涉案房地产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涉案房地产是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为李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该事实已被生效的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确认对涉案房地产享有50%的物权并予以分割,于法有据。二审判决以涉案房地产仅登记在张某名下,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申858号民事裁定认定的物权公示效力,推定涉案房地产为张某所有,违反了婚姻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2018)琼民申858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房地产经登记在张某名下即对外公示为张某所有错误,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且(2018)琼民申858号民事裁定关于涉案房地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为张某所有的认定,是张某、邢益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认定,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所作出的认定,并非判决结果,对李某没有羁束力,不能排除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享有的请求权。三、李某自2007年5月与张某购买涉案房地产后,一直居住生活至今,无其他住房,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系对其合法权益及生存权益的严重侵害。综上,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张某提交意见称,其认可涉案房地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同意李某提出的要求分割房屋一、二层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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