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海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所住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富泉街交叉口东北角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第16层和第17层170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92851H。
负责人:褚大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晶,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海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苏海宾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海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海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45元,减半收取计836.73元,由原告苏海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