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高新开发区方舟电控设备厂。 负责人:谭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 被告: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喜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龙,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高新开发区方舟电控设备厂与被告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潍坊高新开发区方舟电控设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潍坊高新开发区方舟电控设备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潍坊高新开发区方舟电控设备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