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明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号; 申请执行人:左学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牛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吉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被执行人:段中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被执行人:李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明慧、吉小军、李阳、牛建平、左学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哲、段中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登记信息。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手续。 七、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户籍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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