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萍,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书文,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辉,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萍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魏萍提供的被告李辉两处送达地址(一处身份证地址、另一处不动产登记地址)邮寄有关法律文书,但邮局均以该地址查无此人为由将邮件退回。故有关诉讼文书,本院无法向被告李辉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关于“(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