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诚仁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玉祥,任执行董事。
住四川省成都市侯武区金花桥街道永康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负责人黄志平,任经理。
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宇泰大厦B座9层901。
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
委托代理人何素华,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君毅,慧聪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执行成都诚仁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4)和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4)和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福
审 判 员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