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丽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朱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成丽琴与朱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朱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丽琴借款人民币19000元;二、驳回原告成丽琴对被告相淼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成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丽琴与被执行人朱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反一致同意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伍佰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案款双方自行交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恢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成勋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