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陈春荣,女,成年,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谢长秋,男,成年,汉族,住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才诉被告陈春荣、谢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与原告沟通,告知其应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及住所地以便送达,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文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退回原告张文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