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青年街鞍钢花园甲6-6。
法定代表人:王**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