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上海拜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515号A4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9633785L。
法定代表人:金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JQM3P3E。
法定代表人:张雄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荣、何静燕,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拜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拜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