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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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兴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女,公司客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殿国,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惠泽馨苑B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殿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李殿国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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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