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

负责人:程清亮,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朱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朱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杨伟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源昌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356783909。

法定代表人:朱硕,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朱雨龙、王玉华、朱硕、朱旭、杨伟俊、辽宁华源昌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5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要求朱雨龙、王玉华、朱硕、朱旭、杨伟俊、辽宁华源昌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1309.64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杨伟俊名下银行账户、划拨52398.96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朱雨龙、王玉华、朱硕、朱旭、杨伟俊,司法拘留15日。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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