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99262056X9。
负责人陈忠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飞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与王飞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飞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飞武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王飞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的被执行人王飞武所有的云L×××××长安牌汽车已被本院于2021年4月2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飞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