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麻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望都镇韩庄村*号。
被申请人:岳中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黑堡乡东白城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麻康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中贤驾驶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院内的四轮低速电动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岳中贤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麻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清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