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广勇 被执行人:马洪利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广勇诉马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现该案(2021)鲁162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洪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胡集分理处的账户,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