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964864233Y。
负责人:李震,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青岛中醇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于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7838813R
法定代表人:常志鹏。
被申请人:常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
被申请人:于瑞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醇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志鹏、于瑞芹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以其自有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醇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志鹏、于瑞芹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