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牛建民,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薇,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王丹丹的诉状。起诉人王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石家庄市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美房地产”)继续履行与王丹丹签订的《西美•70后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西美房地产按照《西美•70后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与王丹丹签订备案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三、请求判令西美房地产配合王丹丹办理西美•五洲天地南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四、请求判令西美房地产司以王丹丹已付房款340608元为基数,按年息9.825%的计息标准,支付从2012年11月30日至为王丹丹办理完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预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自2012年11月30日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的违约金数额290547.33元);五、请求判令西美房地产承担西美•五洲天地南区房屋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与王丹丹签订备案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止相应的物业费。王丹丹已缴纳的2013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5667.2,该费用应由西美房地产支付给王丹丹;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西美房地产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了《西美•70后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认购书约定王丹丹购买由西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西美•五洲天地南区11号楼1单元804室的房屋,房屋面积为96平方米;房屋价格为6673元/平方米,房款共计640608元;约定房款首付款340608元,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认购书中对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付款方式、房屋配套标准。房屋交付的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认购书签订后,王丹丹依约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40608元,并缴纳了西美房地产待收的32744元的契税、维修基金。西美房地产与2012年8月30日将房屋交于王丹丹,王丹丹装修后居住使用,但西美房地产至今也未与王丹丹签订正式备案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王丹丹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西美房地产应当依约履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基本内容与王丹丹签订备案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配合王丹丹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西美•70后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履行义务一方为石家庄市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石家庄市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王丹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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