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继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址,鹤岗市。羁押于双鸭山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继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18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继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罚金执行的执行依据与另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是同一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处黄继学罚金18000.00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14910210.0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法应将罚金执行与责令退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81号被执行人黄继学缴纳罚金18000.00元执行一案合并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中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