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玖玖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敦化坊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名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敦化坊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晋0107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敦化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713966.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敦化坊社区居民委员的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燕惠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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