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金香,女,1970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被告:康屹波,男,1989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审理经过 原告窦金香与被告康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金香、被告康屹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彩票款40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698.54元【40200元×4.75%÷12个月×20个月(2018年12月12日-2020年8月12日)+40200元×3.875%÷12个月×4个月(2020年8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彩票款40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福利彩票在121团的代销者,2018年12月12日,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时时彩共计48000元,彩票钱原告替被告垫付,被告出具借条,承认欠原告48000元。该欠款被告已支付7800元,剩余402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康屹波承认原告窦金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康屹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窦金香欠款4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康屹波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师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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