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发齐,男,****年**月**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盛连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盛发松与盛连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盛连芳应赔偿盛发松各项经济损失7228.54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7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24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现已经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做处置,其名下车辆已经注销,传统查控显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228.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邵 劝 审判员 勾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