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喜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温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喜才与被告温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喜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路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喜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租房欠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相识,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租房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我急需用钱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温路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被告温路军在原告苏喜才处租房,未支付房租,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苏喜才房租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温路军”。出具欠条后,因被告未支付欠款,故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温路军欠原告苏喜才房租款1500元,出具有欠条,双方之间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欠款15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温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喜才支付欠款1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路军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