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洪建,男,1964年02月22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关于陆洪建罚金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2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01日、2020年12月29日、2020年0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尚无扣划意义,其他反馈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仍有罚金39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执1737号罚金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2020)豫021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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