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丁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3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财产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解除被申请人丁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345000元的冻结。 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解除被申请人丁瑶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7号时代香耕苑15幢2单元5层02号房(产权证号:桂XXXXXX)价值345000元部分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3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解除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