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交城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锦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山西锦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112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西锦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锦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37.50元及执行费66元,共计11103.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