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25ME2744039M。
法定代表人:胡润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高玉锁,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玉锁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平头镇南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